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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靶标新药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2014-12-29  

    为了保证分子靶标新药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良好运行,制定相应的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管理人员的产生

第一条  分子靶标新药研究协同创新中心行政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协同单位代表选举产生。

第二条  分子靶标新药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常务主任、副主任由行政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协同创新中心行政管理委员会表决产生。

第三条  分子靶标新药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各部门及以下组织负责人由牵头单位依据相关人事制度、流程任命。管理人员可根据公布的内部空缺或中心统一安排申请中心内部调动。

第二章 薪酬与福利

第四条  所有管理人员薪酬与福利由分子靶标新药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发放。发放时,按照级别统一薪酬与福利。

第五条  工资构成:

  工资 = 固定工资+福利工资+浮动工资

  固定工资 = 职务工资+技能工资

  福利工资 = 补助+年终奖金

  浮动工资 = 佣金

第六条  工资支付:工资是按实际应付数额自动转帐至雇员的银行帐户。

第七条  年终奖金:中心将根据当年的经营情况决定年终奖金的发放额度。年终奖金在春节前发放。中心对考核不合格的管理人员不发年终奖金。

第八条  扣薪规定:

    在中心任职意味着员工同意中心可以从任何应付中扣除有关费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应规章制度为准)。这其中包括未能偿还中心因工作需要所发放的中心财物、个人收入所得税、以及在法律上规定须由员工负担,中心代收缴的类似性质的其他款项。

第三章 工作表现考评

第九条  工作表现评核每年至少进行三次。如有需要,会进行多次评核。

第十条  工作表现评核按照统一标准,在非公开、舒适、保密的环境下进行,其记录内容将备入个人档案。

第四章 纪律约束

第十一条  任何中心员工对所使用及保管的中心财产(包括办公用品、办公设备、交通工具、货币等)均有全部保管责任,人为损坏、遗失均要无条件照原价赔偿,入职起即视为已同意此款。

第十二条  纪律处分,依据违规情节轻重,依次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解除聘用合同”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员工有犯罪行为或其过失严重损害中心利益,立即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中心的所有财产,如产品、设备等,无论损坏与否,在没有取得有效文件或授权的情况下,均不允许带出中心。违者立即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中心将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1. 盗窃或企图破坏中心或其他员工的财务;

  2. 威胁或攻击上司或同事;

  3. 伪造中心记录;

  4. 在中心范围内殴打或试图挑起殴斗;

  5. 传播有损中心或其他同事形象的谣言;

  6. 有犯罪行为;

  7. 虚报个人资料;

   8. 利用职权图利(例如: 收受客人赏金, 供应商回佣或礼品);

  9. 泄露本中心任何技术秘密、营业资料或财政情况。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当管理人员不能胜任中心的管理工作,或不愿意担任中心的管理工作,经中心分管常务副主任审核、中心常务主任批准的条件下,可以在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解除与中心聘用合同。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分子靶标新药研究协同创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分子靶标新药研究协同创新中心行政管理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分子靶标新药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2014年12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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