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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靶标新药研究协同创新中心科研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2014-12-30  

   

    为了保证分子靶标新药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良好运行,中心在统一标准、统一聘用、统一薪酬、统一考评,人员流动不调动,成果分别归属中心和原单位的原则下,制定相应的科研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依据协同创新项目实施和创新团队建设的需要,分子靶标新药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将按照统一的标准面向全社会统一招聘所需科研人才。

第一条  招聘流程如下:

1. 申请。由协同创新项目负责人提出人才招聘申请,详细说明招聘条件。

2. 审核。由研发部部长与人力资源部部长对所提申请进行核实。

3. 批准。由协同创新中心常务主任依据中心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招聘。

4. 招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具体招聘。

5. 试用。所招聘人员需由申请项目组进行试用,试用期按合同规定。

6. 考核。试用期满,由项目负责人对所招聘人员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7. 录用。在招聘人员经考核获得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履行录用手续,成为分子靶标新药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员工。

第二条  实行试用期制。中心所招聘的新员工,须履行合同中所列的试用期。员工试用期满,工作表现让人满意,可获中心书面通知成为正式员工。试用期满后,员工的工资将维持不变(或按入职时双方协商的结果上调工资)。除非中心同意,工资将不作任何变更。

第三条  明确工作时间要求。依据科研项目需要,员工在不同时期可以在不同协同单位从事科研工作,工作时间与员工所在协同单位的工作时间保持一致。

第四条  明确工作调动要求。中心根据工作的需要,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可将员工调配到中心的另一部门。员工应服从管理层所做出的合理调动。员工可根据公布的内部空缺或中心统一安排申请中心内部调动。

第二章 薪酬与福利

第五条  对于所招聘的人才统一薪酬与福利,发放时,协同单位内部人员在原单位工资待遇不变,不足部分由中心按月补足。

第六条  工资构成:

  工资 = 固定工资+福利工资+浮动工资

  固定工资 = 职务工资+技能工资

    福利工资 = 补助+年终奖金    

    浮动工资 = 佣金

第七条  工资支付:

  员工必须对其个人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佣金等)实行保密,如有违反,中心有权纪律处分。根据工资类别不同,分开发放员工工资, 每月的最后工作日发放扣除相关扣薪之后的当月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和补助。佣金的发放办法依据佣金的管理办法执行。工资按实际应付数额自动转账至雇员的银行账户。

第八条  年终奖金:

  中心将根据当年的经营情况决定对所有员工是否发放年终奖金及发放额度。年终奖金在春节前发放。中心保留权利对因违反中心纪律 、条例、规章而被中心终止合同的雇员,将不发年终奖金。

第九条  扣薪规定:

    接受中心的雇用意味着员工同意中心可以从任何应付中扣除有关费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应规章制度为准)。这其中包括未能偿还中心因工作需要所发放的中心财物、个人收入所得税、以及在法律上规定须由雇员负担,中心代收缴的类似性质的其他款项。

第三章 工作考评

第十条  考评分为年度考评和期满考评。

1. 年度考评。中心按确定的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对聘用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跟踪考察,每年进行年度考评。年度考评时,聘用人员须向中心有关部门和机构汇报履职情况及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对工作进展缓慢或成绩不理想的,中心将给予警示;对不履行岗位职责、学术无任何建树以及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经中心管理委员会批准可提前终止合同,停止兑现相关待遇,实行“非升即转、非升即走”。

2. 期满考评。聘期期满,分子靶标新药研究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对聘用人员进行期满考评,对照聘期目标,全面评价其聘期内业绩,考评结果将作为是否兑现待遇及继续聘任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工作表现评核按照统一标准,在非公开、舒适、保密的环境下进行,其记录内容将备入个人档案。

第四章 纪律约束

第十二条  任何中心员工对所使用及保管的中心财产(包括办公用品、办公设备、交通工具、货币等)均有全部保管责任,人为损坏、遗失均要无条件照原价赔偿,入职起即视为已同意此款。

第十三条  纪律处分,依据违规情节轻重,依次以“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解除聘用合同”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员工有犯罪行为或其过失严重损害中心利益,立即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中心将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1. 盗窃或企图破坏中心或其他员工的财务;

  2. 威胁或攻击上司或同事;

  3. 伪造中心记录;

  4. 在中心范围内殴打或试图挑起殴斗;

  5. 传播有损中心或其他同事形象的谣言;

  6. 有犯罪行为;

  7. 虚报个人资料;

  8. 利用职权图利(例如: 收受客户赏金, 供应商回佣或礼品);

  9. 泄露本中心任何技术秘密、营业资料或财政情况。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当受聘员工完成所承担科研任务,经项目负责人同意、研发部长审核、中心常务主任批准的条件下,可以在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解除与中心聘用合同。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分子靶标新药研究协同创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分子靶标新药研究协同创新中心行政管理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分子靶标新药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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