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教技[2012]67号)、湖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湘教发[2012]66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2]68号)的总体要求,为实现分子靶标新药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协同创新资源的系统优化、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资源是指中心开展协同创新活动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基础要素的统称,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学生资源、科研基地、科研平台、科研项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条件资源以及政府、客户、供应商等社会资源。
第二章 人力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三条 按照“不为我有,但为我用”的指导原则,建立灵活、高效的人员流动机制和宽松、和谐、富有活力的用人环境,面向全球延揽领域内优秀人才,形成人才汇聚、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将中心建设成为全世界本领域优秀人才集聚地。
第四条 按照“流动不调动、使用不占用”的原则,中心统筹设岗、公开招聘、跨单元聘用、合同制管理,中心岗位与人事关系相对分离式。
第五条 中心岗位分为固定岗和流动岗,稳定性和流动性相结合,既保证研究任务的延续性,又能提高人员流动带来的创新活力。
第六条 中心人员招聘和考核均统一标准。所聘人员必须保证岗位所需的在中心集中工作的时间。
第三章 条件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七条 按照“系统规划、有效汇聚、优化配置、逐步开放、高效利用”的原则,中心积极推动协同体成员单位的资源汇聚与共享,并逐步实现中心资源向全社会开放。
第八条 中心成立“研发实验管理团队”,对中心条件资源管理实行专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
第九条 建立中心条件资源数据库,对协同中心参与各方现有平台的相关仪器设备进行摸底,统一登记和管理。资源所有权依然归属原单位。
第十条 数据库内的科技条件资源向协同体成员全面开放。建立条件资源使用网上预约制度,根据科研任务需要,本着方便、经济的原则在协同体内共享条件资源。
第十一条 中心购置新的条件资源必须进行多方论证,杜绝资源重复配置。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必须经过中心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确保科技资源的先进性、共享性,发挥投资效益。由中心运转费和项目经费购置的设备归中心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中心对外提供专业实验服务按照技术开发(服务)合同进行管理。社会实验服务收益由资源所在单位和研发实验管理团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第四章 知识产权整合与共享
第十三条 按聘用合同约定,相关研究成果与知识产权须署名有“分子靶标新药研究协同创新中心”(Coope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for Molecular Target New Drug Study)。
第十四条 中心所聘人员在聘期内利用中心条件资源,完成协同创新任务所获得的相关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包括成果、产品、技术、标准、专利、论文、专著等,遵循“谁完成、谁拥有”,“共同研发、共同拥有”的准则。
第十五条对于本中心成员以自筹经费为主、利用本中心的共性平台、共享资源进行技术深度开发的技术和工艺,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该成员所有,若在本中心内推广应用时,应以相对优惠的条件和价格进行转让;经本中心成员同意,可以向行业内扩散。
第十六条 以中心名义申请到的政府资助项目和其他机构资助的项目,应在技术开发和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或者约定为中心管理与使用;属于行业共性技术的,积极向行业内推广。
第十七条 中心合作项目所产生的研发成果和知识产权进行转化及创办企业时,根据各方出资情况、创新贡献等协商确定股权比例,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本中心各成员方均有保护本中心知识产权的义务。在本中心科技项目启动时,应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或条款。本中心各成员方不能通过任何方式未经相关协议或许可向本中心外第三方转让、泄漏相关的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当本中心内成员主动退出本中心时,该单位自动放弃与本中心的缔约关系,不再享受本中心知识产权的各项条款利益,但退出方还应履行完毕与本中心知识产权相关的各项协议,并有继续保护本中心知识产权的义务,本中心各成员方仍有享用该退出方在参加本中心期间提供本中心共享的知识产权的权利。
第五章 社会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二十条 协同体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汇聚创新资源、已有研究基础和成果,做好项目和成果集成。研发团队现有项目与中心发展目标一致,可以带入中心继续开展研发工作,共享有中心资源。
第二十一条 协同体单位应在已有基础上,积极动员和开拓社会资源,积极吸纳社会资本进入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分子靶标新药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2014
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