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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子靶标新药研究协同创新中心PI制管理办法(修订)
2015-01-08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教技[2012]67号)、湖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湘教发[2012]66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2011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2]6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整合力量,吸引和凝聚一批高层次、高水平的分子靶标新药研究研究领军人才,促进分子靶标新药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技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实力,实现中心的规划目标,拟实施以课题负责人为核心的人才队伍配置模式,即实行PI(Principal Investigator)制。为确保PI制实施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岗位职责

    中心根据重大协同创新任务设置PI岗位。PI负责提出该方向的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总体科研目标,确定研究方向和实施方案,把握研究重点,统筹安排各研究平台科研任务,培育创新团队,培养学术骨干,组织国内外重要学术交流。

二、岗位条件

应聘PI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身体健康,能胜任PI岗位;

2. 院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学术带头人;

3. 每年在中心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

三、工作条件及生活待遇

1. 实验室规模:300~500平方米;

2. 薪酬待遇:30~50万元人民币/年;

3. 住房补贴及安家费:50万元人民币。

4. 其他工作条件与生活待遇按相应合同约定执行。

四、遴选聘任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PI职位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1. 书面申请;

2. 详细个人履历;

3. 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境外取得学历学位者,学历须经教育部留学学历认证中心或中心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供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 本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5.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 国外现任职务证书或证明;

8. 能体现个人业务能力和研究水平的专业论著、论文及权威检索部门出具的SCI论文收录情况证明;

9. 其他能反映个人业绩和能力的材料。

(二)资格审查

    中心专家委员会根据所聘岗位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者填写《分子靶标新药研究协同创新中心PI岗位申报表》。

(三)专家评审

    由中心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组成PI遴选专家委员会,全面负责PI人选的评审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1. 函审。PI遴选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分别对申请PI岗位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函审,并出具书面评价意见,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等资质作出综合评价。

2. 答辩。根据专家函审结果,组织符合PI入选条件的申请人进行不少于40分钟的项目答辩,由PI遴选专家委员会投票通过后形成答辩意见。

(四)批准

    中心人力资源部根据个人申请、专家函审意见、答辩意见,形成情况报告,提交中心管理委员会,由中心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相应岗位及人选聘任意见。

(五)签订协议

中心与PI人选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五、聘期管理

(一)聘期

PI实行聘任制,聘期4年。

(二)考核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

1. 年度考核。中心主任组织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按合同约定的岗位聘期目标和工作任务对PI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审定PI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2. 期满考核。聘期期满,由中心主任组织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按合同约定的岗位聘期目标和工作任务对PI履职情况进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待遇及继聘的主要依据。

六、运行机制

    中心科研任务实施PI负责制。PI在平台负责人协助下指导科研工作,组建研究团队,签订工作合同。

七、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分子靶标新药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201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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